1) 輕微罪行並不只得一個解釋,而是有相對性的。
有些解釋輕微罪行即使是以「守行為」或「罰款」了結,但卻留下畢生不能磨滅的刑事案底,一生不能獲發「良民証」。
http://www.ytt.com.hk/898/ytt/cat1107813/index.html
有些則以相應的程序區分:
刑事罪行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,第一類為簡易程序罪行(summary offences),這包括一般上比較輕微的罪行,例如製造噪音騷擾他人、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。第二類是可公訴 罪行(indictable offences triable summarily),包括一些較嚴重但不可循簡易程序進行 ....
以相應的程序區分,偷錢算嚴重,但有些年少時shoplifting 會判守行為,所以要視乎案件及對象。
2) 刑事案底實情上是沒有「洗底」的。
自從一九八六年,政府通過了「罪犯自新條例」(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),裁判司這種自由決定的權力就給“取消”了。這條條例的目的,顧名思義就是給罪犯自新機會,根據法例,程度輕微的罪行,經過三年後,就從一個犯人的記錄上“消失”。
實情上,條例有很多例外。最重要的例外,就是如果該犯罪向政府申請「良民證」(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),他的罪犯記錄仍是會顯示出來的。由於近年很多人都要申請移民外國,而申請移民時,大都需要出示「良民證」,這個例外變得影響很大。當然,並不是說,有犯罪記錄就一定會給外國領事館拒絕移民申請,這要看犯罪的性質如何,對一個人的移民申請,必定會帶來或多或少的麻煩。
其次,如果一個人申請一些「重要的職位」,例如申請成為律師、會計師,申請政府的紀律部隊及較高級的文職職位(舊總薪級表第三十一點),他也必須申報從前的犯罪記錄。這些專業團體或政府機構是否因為一個人過去曾經有犯罪記錄,就一定不接納其申請,說來也不一定,但無疑會增加申請人不少麻煩。得說明裁判司仍然保留對青少年罪犯不留案底的權利。
根據「青少年罪犯條例」(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),裁判司在青少年罪犯認罪或認定青少年罪犯有罪後,仍然保留一個自由決定權,就是當裁判司認罪案性質輕微的時候,他可以主動撤銷控罪。否則的話,他所作其他任何判決,就算是無條件釋放該青少年罪犯,該青少年罪犯日後申請良民證時,犯罪記錄仍然會顯示出來。
應注意的是, 警方不會為私人、商業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簽發「無犯罪紀錄證明書」。
http://www.info.gov.hk/police/hk ... cncc/cncc-local.htm